(2017)冀0105民初2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王凤琴、董卯等与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凤琴,董卯,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5民初2346号原告:王凤琴,女,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董卯,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上述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会,河北冀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村西祥街4号。法定代表人:杜玉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河北中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凤琴、董卯诉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建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凤琴及其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艳会,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凤琴、董卯诉称,1994年5月30日,我王凤琴带着儿子董卯与新华区××村的董歪尿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8月9日将我们二人的户口迁入××村,落户为农业户口。后来村集体组织向村民发放了福利证,在2003年至2005年一直给我们二人发放着村里福利。我们二人一直在坐落于××街、××、宅基地证号为石郊集用(1998)字第060301**号建筑的房屋内生活居住。我们二人在1996年8月9日落户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且为农业户口,一直在某某街生产生活。2009年12月27日,某某实行股份制改革,凡公示的人员即享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资格,我们二人经公示各享有87%的股份,折合分红款共计269700元。然而被告却一直拖延,至今未给我们发放分红款,故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支付我们二人各占87%股份的分红款共计269700元(每人为134850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二原告申请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股份比例变更为88%,将分红款数额变更为每人136400元,合计272800元。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辩称,一、对于二原告当庭追加的诉讼请求应当补交诉讼费。二、二原告落户户口是在派出所,二人的组织关系并不在某某处。三、二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二原告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我公司系改制产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由某某村代会开会通过后列入花名册,二原告不在花名册内,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四、二原告的诉求没有任何依据。根据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东认定管理办法和量化办法,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人为户口为从未变动的人员,第二部分为户口迁出又迁回的人员。经资料显示,王凤琴系再婚,其配偶为董歪尿,董歪尿系以享受国家商品粮待遇非农业户口作为某某女婿将户口迁入某某,按照股改规定,董歪尿不是股民待遇的享有者,而王凤琴系董歪尿的再婚配偶,其配偶董歪尿非某某原著村民且为非股民待遇享有者,王凤琴既不是某某原著居民(该点不符合某某村民代表会通过的《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东资格认定办法》第一部分户口为从未变动的人员和第二部分户口迁出又迁回人员的规定),又没有嫁给某某原著居民(该点不符合某某村民代表会通过的《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东资格认定办法》第一部分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卯生母为王凤琴,依照股改规定,王凤琴不享有配股权,继父董歪尿不是股民待遇的享有者,按照某某村民代表会通过的《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东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董卯继父生母不是股民待遇的享有者,且董卯不是本村原著未成年人(股改时已经年满18周岁),既不符合第一部分的从未变动的限制,又不符合第二部分迁出又迁回的规定,所以董卯不享有股民待遇。五、我公司从未公示过有二原告的股民花名册。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镇某某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了改制,由原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现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2014年12月14日,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对上述改制进行了批复,同意某某村民委员会按照《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暨石家庄市国华实业总公司改制总体实施方案》进行改制工作。在改制过程中,中国共产党石家庄市××××村支部委员会、石家庄市××××村村民委员会根据其村实际情况,制定了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民资格认定办法和股份量化办法,并进行了公示。其中股民资格认定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一、股民资格认定的起止日:自1984年1月1日起,至村民公决通过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2009年12月31日24时止。二、户口未动人员原则范围:在股民资格认定起止日内,原为本村农业户口始终未迁出,到2003年10月1日随本村整体农转非人员,因婚迁入及新出生人员,户口暂不在本村的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及两劳服刑人员,享有配股权。具体包括以下人员:1、原为本村农业户口始终未迁出,随本村整体农改非后仍在本村的;2、因婚投靠配偶,以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媳妇和两个以上纯闺女户中的一个闺女女婿(媳妇和女婿均须在截止日前未离婚)3、离异、丧偶、再婚再嫁:①离异未再嫁有子女的本村原籍的女方,②丧偶再婚娶妻女方本人以农业户口迁入本村及结婚时所带来一个18周岁以下的子女,③丧偶再婚招婿本人以农业户口迁入本村的……三、股民资格排除条件在股民资格认定起止日内,凡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现役军官和已离休、退休人员,子女顶替接班人员和时限内不在世人员;没有被界定为股民的人员所生养的子女出生时落户非农业户口的,户籍非本村女方离异的,均不享有配股权……”。其中股份量化办法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股民资格认定:结合本村实际情况,本着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的原则,自1984年1月1日0时至2009年12月31日24时,原为农业户口,户口现在本村并现健在人员,及户口暂不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1996年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户口又迁回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提干除外)和两劳服役人员,享有配股权。第二条:配股方法: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和体现村民对集体资产贡献大小的基本原则,依据村民户口、劳力和村龄向村民配股,满股为100股。具体配股办法如下:一、基本股:为40股。在配股的时限内,凡原为农业户口始终在本村、因婚迁入(本村整体农转非2003年10月1日前迁入须为农业户口)及新出生人员及户口暂不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又迁回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服刑人员,每人配40股。二、劳力股:为34股。凡符合配股资格人员,以配股截止日为准,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每人配34股;16周岁以下的人员,少一岁减一股,以此类推计算配股。三、村龄股:为26股。1、在配股时限内,原为农业户口始终在本村,因婚迁入和新出生小孩,及户口暂不在本村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毕业后国家不包分配又迁回的大中专学生)现役义务兵和服刑人员视为户口在村,依据其户口在村年限,每年及不足一年配一股,配满26股为止。四、其他情况人员配股:1、凡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子女,其父母各奖励15股。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或按政策生育二胎的,其奖励股终身取消。2、闺女户配股办法……五、配股计算方法:户口未变动过人员配股总数=基本股+劳力股+村龄股+独生子女奖励股”。另查,被告曾于2011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2月进行了三次分红,其中2011年1月分70000元,2014年1月分12000元、2015年12月分73000元,共计155000元,均未向二原告支付。又查,1994年5月30日,原告王凤琴携其子董卯(即本案原告)与丧偶的案外人董歪尿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案外人董歪尿前妻系石家庄市××××村原著居民。1996年8月9日,二原告以农业户口落户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二原告主张其自落户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后便开始作为集体成员享有集体经济福利和选举权。二原告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石家庄市某某福利证和证人魏某、孙某、张某出具的证言。其中证人魏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叫魏某,女,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村,身份证号……。系石家庄市××××村村民,某某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成为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为100%,分红款是15.5万。公示的人员即享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资格,名单中包括王凤琴、董卯,其二人是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人:魏某(签名捺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证人孙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我叫孙某,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俊××号,身份证号……。系石家庄市××××村村民,某某实行股份制改革后成为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为100%,分红款是15.5万。公示的人员即享有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资,格名单中包括王凤琴、董卯,其二人是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证明人:孙某(签名捺印)2017年4月20日”。证人张某证言的主要内容为:“村民王凤琴、董卯于1996年8月19日户口转入某某,经村委会研究决定向村交2000元公积金,从转入村户口后,就按村民待遇。本人张某时任某某委会计,从转入村户口后,二人王凤琴、董卯一直享受村里每人每季度一袋面粉和过春节一切福利待遇一直到97年底,98年换届选举后,我张某就不干了,以后就不知道了。证明人:张某(签名捺印)2004年2月25日”。上述事实有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5民初4337号民事判决书,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民资格认定办法,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股份量化办法,证人魏某、孙某、张某出具的证人证言,结婚证,户口本,宅基地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原某某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现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并制定了相应的股民认定办法,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被告庭审时的意见可知,原告王凤琴系与丧偶的董歪尿再婚投靠配偶,以农业户口迁入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原告董卯系随其母王凤琴再嫁,以农业户口迁入石家庄市某某,且1996年落户石家庄市××××村后,二人便作为集体成员享有该村的经济福利待遇和政治权利,由上可知,石家庄市新华区某某原集体经济组织对于原告王凤琴、董卯属于某某集体成员的身份持自认态度,二原告符合股民资格认定办法,依法应当享有股民待遇。二原告主张其享有88份股份,符合股份量化办法,被告应当分别向二原告支付2011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2月三次分红的分红款136400元〔(70000元+12000元+73000元)×88%〕。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凤琴2011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2月三次分红的分红款共计136400元。限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卯2011年1月、2014年1月、2015年12月三次分红的分红款共计136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应收5392元,实收5346元,减半收取计2696元,由被告石家庄国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