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与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2153号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章,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惠珍,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达茹,内蒙古昭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姜万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利冬,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内蒙古星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内蒙古辽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705元,由原告北京盛达万通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王菊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方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