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3执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杨会婷,高明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4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杨会婷,女,1966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高明理,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中国财产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杨会婷、高明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有69789.69元未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