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5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深圳市泓佳盛纸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东彩印刷有限公司、邓卫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泓佳盛纸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东彩印刷有限公司,邓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佳盛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香蜜三村天健名苑*栋*座24F。法定代表人:胡自平。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深圳市东彩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象社区上雪科技工业城东区**号*栋厂房*楼。法定代表人:邓卫东。被执行人:邓卫东,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双峰县,号码432522196711131395,,。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泓佳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卫东、深圳市东彩印刷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96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货款353702.25元、违约金、仲裁费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6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经营办公场所已空置。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军审判员 刘 轶代理��判员冯银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振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