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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执恢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0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刘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宁,女,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系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张胜男,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凯旋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菜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25日审结。(2016)鲁021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申请执���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是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物业费人民币6205.7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人民币6230.7元及执行费人民币50元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0213民初2411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