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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荣福、朱正养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荣福,朱正养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2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谢荣福,男,1966年4月9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朱正养,男,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6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谢荣福与被执行人朱正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冻结了被执行人的所有银行账户,扣押了被执行人朱正养所有的福特牌小车一辆,正在评估拍卖中,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为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此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敬生审 判 员  吴许明审 判 员  刘富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德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