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孔成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孔成,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互助村三村,组织机构代码L5327608-9。实际经营者:宋开维。被执行人:孔成,男性,汉族,1962年12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望城北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20379289-6。法定代表人:许后荣,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渡口区永顺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孔成、重庆市厦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屋登记机关、银行、工商管理部门、车辆登记部门,以及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的核实,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辽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