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2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东申请执行扈远红、代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东,扈远红,代先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2执165号申请人杨东,男,生于1967年1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扈远红,男,生于1976年1月,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代先贵,女,生于1977年1月,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本院在执行杨东申请执行扈远红、代先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扈远红、代先贵已全部履行(2016)川190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902民初2377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炳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智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