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执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吴秀梅与仲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梅,仲怀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548号申请执行人吴秀梅,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被执行人仲怀春,男,195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嫩江县。本院在执行吴秀梅申请执行仲怀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此案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1民初139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万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