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1民初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孙礼锋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孙礼锋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5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旭日街道办旭日中大道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861493142J。负责人:余礼广,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诗民,系该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孙礼锋,男,198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与被告孙礼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柯诗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礼锋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礼锋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891.4元及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一张信用卡,原告为其办理了信用额度为5,000元的信用卡。被告使用信用卡消费,现欠本金4,891.4元未还。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故依法提起诉讼。原告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原告的营业执照、负责人证明、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旨在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主体适格的事实;2、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复印件,旨在证明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利率等相应的权利义务;3、被告孙礼锋信用卡账户详细信息,证明被告已透支4,891.4元及利息。被告孙礼锋未提出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9月,被告孙礼锋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83的金穗贷记卡,信用额度为5,000元,并于当日填写了申请表的全部内容。被告孙礼锋在申请书中声明自愿遵守《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同(协议)》,该合同约定:持卡人自银行记帐日至月对账单上记载的到期还款日内偿还全部款项,享受免息待遇,未能按期偿还全部款项的,应支付全部款项自银行记账日起的利息,持卡人预借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期便利,应支付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贷款利息,本合同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按月计收复利,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被告孙礼锋使用该卡后,截止2016年8月9日透支本金4,891.4元及相应利息。后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原告提供的三份证据经当庭出示宣读,虽被告���礼锋未到庭质证,证据内容与原告陈述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孙礼锋在原告处办理信用卡,并激活信用卡,其与原告达成了合意,信用卡领用合同于此时成立并生效,该合同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被告在使用该信用卡时,至今拖欠本金4,891.4元及利息未还,被告不能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其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礼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饶县支行信用卡借款本金4,891.4元及相应利息,该利息自2016年8月9日起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孙礼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判决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徐 斌人民陪审员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陈志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俊交纳执行款及上诉的告知��项:判决生效后,请于履行期限届满前将执行款交本院(开户行:上饶银行城西灵山支行,账号:20×××75)。如不服本判决,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