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7504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朱振玉与朱金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振玉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7504民特1号申请人:朱振玉,男,1940年6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敦化林业局退休职工,住吉林省敦化市。申请人朱振玉申请宣告朱金照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朱振玉称,申请人朱振玉与被申请人朱金照系父子关系。朱金照是精神残疾人,2013年9月离家走失,与家人失去联系,经家人寻找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现向法院申请宣告朱金照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朱金照,男,1973年12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敦化林业公安局,原住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荒沟林场二组第124-1号,系申请人朱振玉的长子。朱金照系精神残疾人,2013年9月离家走失,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朱振玉申请宣告朱金照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在《人民法院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朱金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朱金照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朱金照离家走失,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朱振玉申请,法院以公告方式寻找,朱金照仍下落不明,应宣告其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朱金照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贺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