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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国煌与魏玉荣、孔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国煌,魏玉荣,孔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957号原告:周国煌,男,197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魏玉荣,男,197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被告:孔丽娟,女,197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原告周国煌诉被告魏玉荣、孔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周国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国煌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国煌撤诉。案件受理费9974元,减半收取计4987元,由原告周国煌负担。审判员  刘振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