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李加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加加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530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加加,男,1988年8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5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民警查获,5月7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加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荆小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加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李加加酒后驾驶豫H×××××号“北斗星”牌小型轿车,沿武陟县龙源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武陟县第二人民医院门前时,被巡逻交警当场查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加加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7.8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加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赵某的证言、呼吸仪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及打印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车辆照片、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加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李加加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李加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加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日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止,计9日,应予折抵,即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明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