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哲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哲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8号罪犯林哲明,男,1977年2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汉族,高中文化。2006年8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5月1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五监区十四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11年9月16日作出(2011)南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林哲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上交国库,没收扣押在案的电子秤。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7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4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1年12月23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7日作出(2014)闽刑执字第68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林哲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林哲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哲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2017年6月20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哲明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4年12月17日至2033年1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