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23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吴平与郭文胜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平,郭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23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吴平,男,生于1971年9月5日,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执行人:郭文胜,男,生于1971年7月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吴平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郭文胜应支付申请人吴平材料款88000元,案件受理费1238元,保全费1060元,三项共计90298元。本案执行费1238元(未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核实,本案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81200元,余9098元尚未履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郭文胜所有的车牌号为川:XXXX**别克牌轿车一辆(该车现在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对其处置),经法院穷尽调查措施无法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犍为县人民法院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涛审判员 罗迎冬审判员 夏建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