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5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安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任会、安阳市殷都区某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任会,安阳市殷都区某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1630号原告:安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峰中路与铁西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董元斌,职务:总经理。被告任会,女,汉族,地址:安阳市殷都区。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某局,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梅东路北。原告安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任会、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后认为,起诉需具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某局现已更名为安阳市殷都区某委员会,故原告起诉安阳市殷都区某局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阳某大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军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