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981郭相飞与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相飞,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郭相飞,男,汉族,1988年6月5日生,住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建设中路496(2-6号)。组织机构代码:70376036-4。法定代表人顾忠飞,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郭相飞与被执行人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被执行人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给付郭相飞工资款30166元,履行方式:于2017年1月20日前给付6033元,余款24133元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汇入申请人郭相飞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号为62×××63的账上)。如有一期逾期,申请人郭相飞可就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2017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16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已歇业。经向金融管理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5月3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启东市御龙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书面通知后,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尚未执行到位30166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特131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执行长 袁 亮执行员 刘东伟执行员 李兴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