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9民初234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响与裴文福、杜洪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响,裴文福,杜洪伟,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9民初2340号之二原告:李响,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娟,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丽,黑龙江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裴文福,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桂凤,黑龙江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洪伟,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怡,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告: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XXXXXX),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友协大街50号1栋。法定代表人:王洪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悦,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第三人:王延松,男,��黑龙江省延寿县。李响与裴文福、杜洪伟、黑龙江禹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王延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李响于2017年6月27日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响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响负担。审 判 长 陈金玲人民陪审员 康淑琴人民陪审员 轩林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