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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民申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王平、甘永义、唐文、周邦林、张国祥、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楼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王平,唐文,甘永义,周邦林,张国祥,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姜楼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民申60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建材路。法定代表人:甘永义,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平。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文。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甘永义。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邦林。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国祥。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建材路。法定代表人:周邦林,该公司董事长。上述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可臻,白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楼年。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旭方,甘肃靖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景泰县三福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王平、甘永义、唐文、周邦林、张国祥、景泰县嘉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楼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6民终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景泰县三福粮油公司、王平、甘永义、唐文、周邦林、张国祥、景泰县嘉和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钟伟平代理审判员  魏淑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春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