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2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武进力与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进力,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890号原告:武进力,男,196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振朝,石家庄市元氏槐阳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元氏县东张村。法定代表人:郑建宗,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惠,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武进力与被告石家庄市元一经编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进力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进力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武进力负担。审判员 张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晓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