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执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媛媛与马雅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媛媛,马雅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561号申请执行人张媛媛,女,1979年6月14日出生,现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马雅秋(曾用名马亚秋),女,现住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09)北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马雅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马雅秋履行给付义务,被执行人马雅秋未能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媛媛提出申请,要求将被执行人马雅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扣划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马雅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马雅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元予以扣划,扣划至北安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帐户。三、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马雅秋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支行的帐户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亚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可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