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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民初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柳永生与郑州新天亿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永生,郑州新天亿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3312号原告柳永生,男,汉族,1970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郑州新天亿装饰有限公司,住登封市。法定代表人刘晓。朱广杰,男,成年,住登封市市区。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材料款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采用小额诉讼程序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永生撤���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书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