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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民初4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俊杰与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俊杰,沈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4527号原告:林俊杰,男,1995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斌,长兴县金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健,男,1994年9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长兴县。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了原告林俊杰诉被告沈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林俊杰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免的申请而获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俊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诗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