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庞文风、肖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文风,肖其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67号申请执行人庞文风,男,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肖其英,男,住吉安市青原区。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执行庞文风申请肖其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被执行人肖其英应支付申请人庞文风案款202900元,承担执行费2943.5元。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1000元。因被执行人肖其英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庞文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作 斌审判员 刘 春 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丽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