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4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薪语与被执行人齐宏、伊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薪语,齐宏,伊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4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杨薪语被执行人:齐宏被执行人:伊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薪语与被执行人齐宏、伊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清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龙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审判员 闫广祥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