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恢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淄博佳泽机械厂、泰安市方信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佳泽机械厂,泰安市方信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恢52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佳泽机械厂,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小梁庄工业园。被执行人:泰安市方信传动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光彩大市场二区4栋1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净净与被执行人泰安岳海兰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911执恢5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杰审判员 李 兵审判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齐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