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可菊与刘琴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可菊,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134号申请执行人程可菊,女,汉族,1963年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路街道文星街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59050155XE。法定代表人刘琴,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琴,女,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可菊与被执行人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刘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2016)渝0109民初7891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应执行案款816800元。被执行人重庆福欧机械有限公司、刘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可菊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尹春杰负责实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琴名下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房产十套(均系轮候查封)。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1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韦 勇审判员 宋帅武审判员 张腾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