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民初6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潘建伟与潘华德、吕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建伟,潘华德,吕挺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6276号原告:潘建伟,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潘华德,男,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吕挺挺,男,198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潘建伟与被告潘华德、吕挺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从2016年12月16日按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2000元,从2016年12月16日按月息2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16日,被告潘华德、吕挺挺因需共同向原告潘建伟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仅偿还本金118000元,剩余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讨无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潘华德、吕挺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潘建伟借款82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2月16日起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50元,减半收取925元,由被告潘华德、吕挺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潘勤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张明高-?PAGE?2?-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