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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妍孙婷申请被执行人谭晓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妍,孙婷,谭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妍。申请执行人孙婷。被执行人谭晓明。申请执行人刘妍、孙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晓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4.54995万元,被执行人谭晓明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2邢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