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妍孙婷申请被执行人谭晓明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妍,孙婷,谭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482号申请执行人刘妍。申请执行人孙婷。被执行人谭晓明。申请执行人刘妍、孙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谭晓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总额为44.54995万元,被执行人谭晓明现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辽0602邢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