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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1民催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11民催5号申请人: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城西街道桥头村。法定代表人:黄逸民,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3130005145076256、票面金额为人民币3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义乌市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审 判 长  葛 坚审 判 员  高 燕人民陪审员  杨明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沈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