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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6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覃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64号申请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竹山路*号。组织机构代码为67884265-8。法定代表人:廖珍峰。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亚,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坤,广东桥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四路*号ITT厂房工业大厦***********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50470G。负责人:罗恒盛。被申请人:覃棣生,男,1965年5月20日出生,住广西省岑溪县。申请人东莞市千里马针织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覃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覃棣生银行存款145,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相应数额的信誉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覃棣生银行存款145,0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倩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