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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聂宗芬与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宗芬,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142号申请执行人聂宗芬,女,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桥,机构代码证:95283402X。法定代表人刘淑芳,系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毕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60号仲裁裁决书,受理聂宗芬申请执行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050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桥23幢1至2层仓库房屋,建筑面积1644.39平方米,房权证号:0××××4,该仓库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故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饶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