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邵艳丽与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艳丽,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955号原告邵艳丽,女,汉族,1976年4月29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现住商水县。委托代理人郭春明,系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91933834H,地址:商水县周商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杨效其,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文琦,男,汉族,1990年5月20日生,住河南省扶沟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留祥,系河南颖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邵艳丽诉被告商水源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邵艳丽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艳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邵艳丽负担。审判员 魏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孟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