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3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春霞等与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霞,李成,闫国春,李增,李文博,金艳,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平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3执950号申请人张春霞、李成、闫国春、李增、李文博、金艳被执行人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小良张春霞等申请平泉县恒达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3民初1号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晓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庆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