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终7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罗颖彦与齐兴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兴,罗颖彦,王禹斌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73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兴,男,汉族,1973年08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颖彦,男,汉族,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何培育,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禹斌,男,汉族,1982年3月2日出生,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夏雪霜,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兴因与被上诉人罗颖彦及原审第三人王禹斌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41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齐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上诉人齐兴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齐兴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上诉人齐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段红军审判员 张如领审判员 岳新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