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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3执36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长春市鑫建融经贸有限公司与王宝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03执36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鑫建融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北凯旋路666金泰钢材市场D栋二区1号。法定代表人赵忠民,经理。被执行人王宝,男,198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长春市合隆镇荣发村时代新城B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2201221982********。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1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请求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吉0103民初2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院(2017)吉0103执366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审判员  任向新审判员  苗 君审判员  焦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白清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