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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闫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363号原告闫某,女,1988年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被告张某,男,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利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