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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民终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福宗、陈长福、单四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董福宗,陈长福,单四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9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继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董福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长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四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朝蓬,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福宗、陈长福、单四强、湖南省铁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4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17年4月26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贺清生审判员  周永洲审判员  龙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翟梦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