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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远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远兵,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祖云,穰成伟,刘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国家高新区苏桥园土榕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刘建元,董事长。被执行人徐远兵,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被执行人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昆安高速公路明波大鱼村南侧西南汽车配件贸易中心B橦105号。法定代表人刘红军。被执行人刘祖云,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苗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被执行人穰成伟,女,198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被执行人刘红军,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徐远兵、云南烨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祖云、穰成伟、刘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经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华力重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788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永福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初字第78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的,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奇云审 判 员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黄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