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行审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韩己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沂源县国土资源局,韩己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23行审11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沂源县城健康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323004223113R。法定代表人桑培林,局长。委托代理人张连忠,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韩己刚,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韩己刚作出的源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5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处罚决定书文字存在笔误,需进行补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国土资源局局撤回对源国土资执罚字[2016]第505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烨审判员 周纪虎审判员 张文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