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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邓国禄与被告李杰、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国禄,李杰,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2民初346号原告:邓国禄,男,1972年9月9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住四川省荥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敏,四川智力律师事务所剑阁分所律师。被告:李杰,男,198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法定代表人:李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国禄诉被告李杰、西昌市长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国禄在七日之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何 刚审判员 徐为峰审判员 何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