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董小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小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执105号被执行人董小磊,男,汉族,1988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捕前住博野县。申请董小磊没收财产一案,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4月27日本院刑事第一审判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移送又未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保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全和审判员 张济平审判员 徐旺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杜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