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4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谢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谢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4521号原告:徐某,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谢某,女,4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徐某与被告谢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左志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邢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