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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梁某1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1,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民初1291号原告:梁某1,男,201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法定代理人:梁某2,女,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系原告的母亲。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住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村民小组。负责人:苏启科。原告梁某1与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梁某2、被告的负责人苏启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2015年分红款8500元、2016年的分红款6800元、2013年至2016年4年的医保费1232元(每年308元)、征地款150元,共计1668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属于农村外嫁女子女,出生后于2011年2月22日随母亲入户被告所在地,2011年、2012年享受被告的成员待遇和农村医保福利。从2013年开始,原告便未能享受上述福利。被告辩称:1.原告不具有被告的股东资格,应待白坭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后再进行审理;2.被告的大部分户主均不同意向外嫁女子女支付分红款、医保费及征地款,且被告的村规民约也明确规定外嫁女子女不享有分红及其他福利;3.2016年分配款中的1000元是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分配的,非二队所分配,其中的3500元是2006年、2008年的钱,当时原告尚未出生。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系外嫁女子女,其出生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于2011年2月22日随母亲入户被告所在地,2016年8月29日,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人民政府作出白府行决(2016)0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未成年子女)》,确认原告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待遇,该决定书已经生效。二、被告于2015年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发放了分红款8500元。2016年被告的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领到了分红款6800元,其中1000元是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所分配,其中2300元为被告所分配,另外3500元亦为被告所分配并由两部分组成:1.按2006年人口分配海盛达一次性污染费2000元;2.按2008年人口分配新沙地租金1500元。三、2013年至2016年,被告为本经济组织其他成员购买了农村医保,每年308元,但未给原告购买。四、被告与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是分开开设银行账户,被告的账户名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二组”,被告亦是通过该账户向其集体组织成员支付分配款。本院认为,原告属于被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应享有成员同等待遇。被告拒不向原告发放分红及福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分红款及医保费,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分红款中,其中2016年的每人1000元分红款的分配主体为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富景社区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而非本案被告,原告应另行主张。另外的3500元是按照2006年、2008年的人口进行分配,此时原告尚未出生,故无权获得上述分红款。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分红款及医保费为12032元(8500+2300+308×4=12032)。对于原告主张的征地款150元,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调查取证亦未取得相关证据,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某1支付分红款及医保费12032元;二、驳回原告梁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梁某1负担30元,被告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西坦股份合作经济社(二队)负担7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惠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