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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刘宝柱、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宝柱,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宝柱,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北市区。。被执行人保定兽医生物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阳光北大街960号,组织机构代码73437305-X。申请执行人刘宝柱与被执行人保定兽医生药品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工商管理部门已协助本院办理了股东身份登记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297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