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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刑更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谢卫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卫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569号罪犯谢卫忠,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大竹县,汉族,小学文化。2002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4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204号刑事判决,认定谢卫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核准,于2007年4月17日作出(2007)闽刑复字第17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2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3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卫忠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闽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卫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5月2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艾文、邱鸣,执行机关代表刘某、吴某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卫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卫忠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学习,较好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2017年2月17日缴纳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该犯系毒品再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卫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自2012年9月18日至2028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俏审 判 员  孙建忠人民陪审员  赖永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