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行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袁德生与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生,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1行初59号原告袁德生,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295号。法定代表人黄卫东,区长。委托代理人郭君雪,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陶然,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德生诉被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袁德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德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德生负担。审 判 长 施光远代理审判员 张 俊代理审判员 潘 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丁亚敏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