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764号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昕,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阳,女,199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