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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光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2民初1764号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新隆街*号***室。法定代表人:陈玉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启昕,系辽宁一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光阳,女,1995年12月29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光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佳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长  程世刚审判员  王 娜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