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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8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熊俭堂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熊俭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刑初350号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唐河县城关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何同亮,任该社理事长。被告人熊俭堂,男,196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唐河县。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犯熊俭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人熊俭堂已将借款归还,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被告人熊俭堂已将借款归还,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孟祥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