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2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7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马某某、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50年2月12日生,汉族,住西华县。被执行人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华县红花镇黄庄桥。法定代表人盛某某,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马某某申请执行河南省路凯面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且正在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2民初2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军平审判员 赵庆宏审判员 刘龙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二军 关注公众号“”